1.一年内出现两次(含两次)以上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。
2.在责任追究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。
3.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。
4.采取不正当行为,拉拢、收买责任追究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责任追究的。
5.坚持错误,拒绝纠正,使损失、影响继续扩大的。
6.具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处罚情形的。
四、责任追究方式
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五、责任追究程序
(一)党员干部职工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,需要查明事实、追究责任的,由纪检工作部报请公司党委决定。(二)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,由纪检工作部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;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,由纪检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,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。必要时,责任追究决定经公司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责任追究决定。
六、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泄露秘密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七、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职工,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。